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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羽扬 | 价值,选择,传承 2015-03-03 14:20:14

                                                 汤羽扬 | 价值,选择,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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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田村古建筑群鸟瞰图
摘要:随着文化遗产数量的增加和类型的丰富,遗产保护基本理论的研究日显重要。价值论作为遗产保护的基本理论,对我们明确保护对象及其与历史环境的关系有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文化遗产,价值论,保护对象,选择,整体保护
1 文化遗产保护基本理论探讨——价值论
2014年9月,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理论与实践学术会”上,有的专家谈到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法、理、情三者的互相交织,所有的规划者、设计者,需要在其中做一个选择。我想,对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和保护方式的选择方面,与社会文化背景、相关法规与规范、规划者对事物的理解均有非常密切的关系。记得1990年代在三峡工程淹没区文物保护工作开始时,长江沿岸两侧没有现在这么多这么高大的建筑,城镇与村庄的建筑依山而建,不仅近山轮廓线清晰可见,远山的层叠深远也十分清晰。如今,你再走进三峡,则是只见房子,不见山。随着三峡工程的竣工以及新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三峡库区面临着社会重构、生态修复、文化建设等新的挑战,其中包括思考如何使留存不多的历史遗迹遗存能够在当代社会中发挥作用的问题。与当年在三峡库区进行文物保护工程时的困难和阻力相比,地方对各类历史遗迹遗存已经有了不同的认识。快速的现代化的城镇建设对文化遗产保护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但这也是双刃剑,面对建设的冲击,文化遗产的类型丰富了起来,比如,我们以前可能没有工业遗产的概念,更缺少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遗产的概念,虽然知道是传统的东西,但对其价值的认知程度并没这么深。随着整个建设和社会发展,我们对遗产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也越来越多地得到社会的认可,今后可能还会有新的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类型出现。
除了面对已有的文化遗产以外,随着社会发展,文化遗产的类型会更为复杂,数量会更多,这些均需要我们能够有正确的判断和思考。我认为,在这里价值判断会变得非常重要。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真正的理论研究、方法论的研究还较欠缺。从遗产保护的特性看,我们可以讨论价值论可否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理论。价值论本身还是一个哲学的命题,许多学科都有涉及,即希望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能够从哲学层面来做基本思考,而不单停留在某个需要保护对象的个体价值评判。说到保护,我认为是一种价值选择。在众多的对象之中,我们需要选择那些能够传达給后人,并对社会发展有价值的物质对象及其信息留存下去。再有就是需要选择最恰当的方式,使对象能够留存的时间更为久远。
价值论本身是一个哲学层面的问题,也是一种思维方式,反映了我们对周围事件的取舍趋向。事实上,价值判断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不是一成不变的。最简单的例子,从1961年国务院颁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到2006年的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数是1000余处,而2013年公布的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就多达1000多处,这充分说明随着社会发展,对列级的文物保护单位在价值判断方面是有所变化的。如果再看看意大利相关遗产保护的法规,会发现在意大利需要保护的遗产类型和对象比我们更要广泛,不仅仅是历史留存的物质遗产,同样包括空间对象。可以预测,随着社会发展,我国对文化遗产价值的判断还会继续变化。
我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考虑社会主流价值观。通常说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基本上是对保护对象以往价值的描述。历史价值指什么?简单说应当是时间所赋予对象的基本价值,我们选择的是一种时间的属性。举一个例子,不知道恰当不恰当,你在一处古村落河边上行走时,那些斑驳的墙面、灰瓦的民居、弯曲的石板路及潺潺的溪水会带给你一种感动,但你看到扎哈设计的流动的建筑则可能是一种激动,它们带来的情感是不一样的。古老的河道也好,历史的建筑也好,它给我们的感动具有时间赋予对象的属性。如果我们用现代涂料维修这些房子墙面,是否想过当现代涂料覆盖了墙面上青苔后,岁月的痕迹消失了,那种感动也会被减弱。因此,当需要保留对象历史价值时,应当尽量选择时间赋予它的那些要素。
关于艺术价值,我个人认为可能更多的是情感的属性,更多的倾向于人文和审美的意义,它是前人审美情趣的一种记录,通过它,我们能更多地去了解前人对美的认识,以及那个时代的审美活动。
关于科学价值,更多的是对对象技术属性的判断。比如应县木塔,很充分地、集中地反映了我国古代的木结构技术的最高水平。对于科学价值,我们更多的是考虑它在技术进步方面对社会发展的贡献。
除对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进行研究外,以往我们对文化遗产在当代社会所起到的作用,即社会价值的研究尚显不足。社会价值的概念较为宽泛,需要站在现代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进行综合评判。我想这既是在谈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将其作为社会公共财产,探讨是否值得和如何使其为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而留存下去,并使之能够为公众了解。
在价值判断方面,因为不同类型文化遗产类型的差异性,如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工业遗产、线性文化遗产等等,对保护对象的认定是有差异的,但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对象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保护手段的选择和最终的保存效果。例如,对于南京城,考古学家可能更多关注其不同年代的建城的遗存,特别是那些埋于地下,尚不为人知的遗存;而规划设计师可能更多地考虑保存那些地面尚存的民国时期或更早的不同时代的建筑,并期望更好的使用它们。不同的需求,会对保护对象做不同的选择,由此也产生了保护手段和方法的差异。近些年,我有机会评审了较多的文物保护规划,判定是否为一个好的规划的基本点既是看是否依据价值评估明确地界定了保护对象。文物保护单位也好、历史文化街区也好、世界文化遗产也好,我们始终在对不同类型的遗产需要留存的历史信息进行选择,是否能够准确地界定保护对象即在对于对象核心价值的判断,并选择能够充分表达核心价值的保护方法与手段。
2 文化遗产保护基本方法探讨——整体保护
在对某一类型文化遗产编制保护规划时,我们也还会有其他一些困惑。如果我们选择了某些要素作为保护对象,其他未列入部分如何保护?例如在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时,规划范围内还有省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是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他们或许不属于保护对象的核心价值对象,该怎么办?我认为文化遗产保护是需要分层次的。例如,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及古村镇的保护,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文物建筑,而是全部的有价值的历史遗存,包括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特别还包括传统的街巷空间,还有邻里关系、生活方式;而对文物保护单位,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其物质留存部分。不是所有的文化遗产都按照同一个标准来对待、同一种手法来处理。这个也是我们在做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设计时觉得特别有意思的地方,通过你的调查、研究、选择、思考,分层次进行保护。
 
例如,陕西西咸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面对将要开展的大规模新区建设,规划将新区内不同类型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地面及地下文物遗存作为保护规划对象,并依据分级确定不同的保护措施,这是面对区域文化遗产的整体情况进行研究后确定的保护态度。
再如,我们在编制澧州古城墙文物保护规划时,古城墙的地面留存段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类型,该段城墙沿澧水内河分布,长约2KM,而其他三面城墙早已被城市叠压,尚不清楚是否还有地下遗存。我们并不主张拆除现代建筑去寻找古城墙的地下遗存,但是我们希望能够通过管理的手段有序地控制城市建设,一旦发现城墙基址可采用适当的方法展示出来,为后人多留下一些城市的记忆。在编制保护规划时,城墙地面段被确定为保护对象,并针对该段城墙划定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其他城墙无存部分作为“地下文物可能埋藏区”,通过制定管理要求在未来建设时候进行考古勘探,如果发现有价值的遗存,则可以进行保护并展示给世人,这是另一种选择和判断(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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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澧州古城墙保护对象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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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澧州古城墙保护区划规划图
    同样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茶陵古城墙,公布为古遗址类型。通过现场勘查,发现茶陵古城墙除沿南部洣水河保存有地面城墙外,其他东、南、北三面或保存有城墙的遗迹现象或保存有明确的护城河遗迹,此外在古城内还保存有历史街区。在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时,我们依据文物保护的法规要求,将全部城墙、城墙遗址和护城河选择作为保护对象,历史街区则作为环境构成,这是针对不同类型文化遗产保护所做的又一个不同的选择(图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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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茶陵古城墙保护对象构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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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茶陵古城墙保护区划规划图
    除了依据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选择保护对象外,我们还特别需要关注各保护对象之间的关系、保护对象与环境的关系。即按照整体保护的视角,关注要素、要素与要素之间的关系、要素与环境的关系,综合考虑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说到具体某一处文化遗产这件事比较容易理解,但如果说到较大和较为复杂的空间层面,要素、环境,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往往较难梳理清楚。哪一部分是要素或是环境?哪些内容表达了要素之间的关系?哪些内容是要素和环境关系?简单地看,针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将要素看为是我们需要留存物质实体、空间场所、文化活动,要素与要素的关系是指在某一个时空领域要素之间的关联程度和方式,那么要素与环境的关系可以看作是自然环境、时代背景、文化习俗等。从整体保护的角度认识文化遗产,也才能够使保护对象融入到当今的社会文化大环境中。
3 黄田村文物古建筑群保护案例分析
    在安徽泾县黄田村文物古建群保护中,我们做了一些探索。黄田村是皖南山区的传统村落,这个村庄既是中国第一批传统村落,又是安徽省历史文化名村,同时也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样一个古村落分别编制了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村庄发展规划。
    在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哪些属于文物保护对象,选择保护要素。经过逐一勘察,确定的文物建筑有130余座建筑,几乎占了古村落建筑全部,即整个村庄的历史格局清晰完整。这个时候,文物建筑之间的关系即变得非常重要。通过与古村历史图比较后,将除了建筑以外的石桥、古道路、空间关系,还有穿过村庄的两条溪水均列为了文物保护对象。一般情况水系是不会被列为文物保护对象的,但这两条水的驳岸、河底石都为清代铺砌,充分表达了古村落与水的关系,以及古人理水、治水、用水、借水的观念(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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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黄田村古建筑群保护对象构成图
    古村落的保护与城市中历史街区不完全相同,除了需要关注聚居部分,还特别需要关注其选址环境。对于黄田村,特别能够代表选址特征的是“水口”,即众水汇集之处。黄田村的水口位于村头狮子山、象山两山夹持之外,凤子河与马冲河交汇出村,经两山夹持处流出,设有东新桥作为水口桥,东新桥没有使用功能,完全是风水作用。站在桥上,可以看见村口两座山把住两河交汇的口子。这样的选址特征也作为重要的保护对象。
    除了文物建筑、山水格局外,其他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也是需要保护的部分。黄田村建筑独有的传统工艺是水墨花砖。它是用两种泥搅拌以后烧制而成的灰白相间水磨效果。因此,寻找其原有的烧造工艺、建造工艺,并将其延续也是十分必要的。
    此外,在对黄田村古建筑群的保护中,我们还希望能够探讨如何更加合理并充分地使用好文物建筑。对于民居类文物建筑肯定不仅能够作为展品,但是否允许生活在里面的人进行改动?如果改动,程度如何?为满足现代生活的需求,我们对一般传统建筑进行改善的措施已做了较多探索,但是对于这些定级的民居类文物建筑我们还缺乏经验。民居类文物建筑不仅仅是按照文物保护原则修缮就可以了,应当考虑生活在里面的人。我们希望有一个文物建筑保护使用导则。在古村调查时,会看到农民为了生活需要,贴临老屋扩建厨房;在老屋中增建厕所;或者兄弟多了重新分隔房间;采光不好时在老屋墙上开窗;天井上加盖玻璃顶遮雨,这些改动到底能否允许?厨房、卫生间都是生活必需的,甚至在天井上加盖玻璃顶也是应当被允许的,我们通过制定导则明确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针对老屋采光条件差,可以考虑在建筑入口正面水墨花砖饰面部分,应当封堵后期开窗,恢复建筑立面原形式做法,但面对巷道或建筑背立面的后开窗,只要其形式能够与环境协调,即可保持现状。关于天井上的玻璃顶,允许在不破坏和改变原建筑结构和做法的情况下,采用与环境协调的方式搭建。这样的方法可能不完全符合文物修缮原则,但是我们认为人的生活应当充分受到重视,导则可以给出一个允许度,在其之内控制改变。应当改变修缮后的文物建筑“大门一锁,闭门不开”不开放、不能发挥社会作用的现象,对于村落型的遗产,延续原功能的使用是延长其寿命的最佳途径。
    对于古村落,外部传统空间也较难得到保护,特别是旅游开发对农业景观的影响很大。在导则中,可以通过对各类传统空间分类,进行人与空间的尺度系列分析后,制定适合黄田村的各类空间限定要求,以及5个界面的形式关系。
    最后,产权问题是长期困扰文物建筑保护与使用的难题。黄田村里文物建筑古时多称为“堂”,一个“堂”有多路多进。现在多数老屋只有中轴线的堂屋是集体产权,由多户共同使用。其他边屋、厢房由多户人家使用,为私产。集体产权部分可以利用文物保护经费修缮,私产部分的修缮有经费问题、居住者意愿以及责任等问题,责、权、利如何管理尚存在政策研究问题。
    此外,旅游开发者与住户、政府、村委会之间、居民与政府之间等等,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尚需建立共识,并通过法规、民约相互约束,这里有现实问题需要梳理。除了我们谈到的理和情以外,法的约束在文化遗产保护还应特别得到重视,没有法的约束,美好的保护愿望很难实现。
    在黄田村这样一个古村落中,我们要保留下来的除山水环境、农耕文化,以及村落的空间和物质遗产外,延续中国传统农耕生活非常重要,物质遗存的保护与生活传统的延续都十分重要。我们的保护工程实施后,希望村民依然是主角,其生活应该变得越来越美好。